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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的特点

作者:李小涛 来源:央行 日期:2012-2-6 12:01:15 人气:760

一、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三、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

(一)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 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 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 向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业务

(九) 外汇借款;

(十)经济咨询和担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从以上条件可见:

1、经营的范围广泛,

2、可以经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3、可以经营担保业务。但其投入资金的目的主要是给融资人提供使用的指定物品,不是出售,其注册资本高,条件多。我们可以考虑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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